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HOHOANH(中文譯名胡宏)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HOANH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HOHOANH(中文譯名胡宏,下稱胡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非制式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長槍,罪嫌重大。且被告為外國籍之逃逸移工,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113年10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時,否認非法持有非制式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長槍之犯行。惟本案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45至49頁)、現場圖及照片(53至6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15日鑑定書(偵卷67至71頁)在卷可參。復有非制式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長槍2枝扣案可憑。足認被告涉犯非法持有非制式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槍枝之罪嫌重大。且被告為越南籍之移工,於112年7月26日抵達臺灣,擔任外展農務工;於113年6月20日行方不明而逃逸,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佐(警卷101頁)。可知被告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且有從工作場所逃逸而失聯之事實。基於上開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上開各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在。
三、被告涉嫌非法持有非制式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長槍共2枝,且警方執行搜索時,當場在被告所居住之工寮冰箱內,發現山羌肉塊,顯見扣案槍枝應經射擊使用,對社會治案危害程度非低,可見被告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告所犯非法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槍枝2枝,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將來之有罪判決刑度非輕,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爰自114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