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9弄1(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