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3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甲○○於審理期日推翻先前所為有罪之陳述並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