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1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庭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3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吳庭瑋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吳庭瑋於民國103年3月5日下午4時45分許,在手機網路遊戲「風雲天下」第15服伺服器連線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其所有暱稱「吳庭瑋」之帳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庭瑋於民國103年3月5日下午4時45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風雲天下」遊戲網站。因其對暱稱「Auther」之 張啟瑞 有所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庭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於上開網路聊天頻道以「在來宣阿au狗兒」、「漢奸13,14服的au狗兒」、「au狗兒呢」之言語辱罵告訴人張啟瑞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地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因於網路遊戲平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即以文字辱罵他人,貶抑他人之人格尊嚴,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9352號被告吳庭瑋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庭瑋於民國103年3月5日下午4時45分許,在手機網路遊戲「風雲天下」第15服伺服器連線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其所有暱稱「吳庭瑋」之帳號,於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世界」聊天頻道內,針對帳號「Auther」之 張啟端 留言:「在來宣阿au狗兒」、「漢奸13,14服的au狗兒」、「au狗兒呢」等語辱罵,供手機連線遊戲玩家觀覽,足以貶抑張啟瑞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張啟瑞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吳庭瑋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之供述││├──┼──────────┼────────────┤│(二)│告訴人張啟瑞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述││├──┼──────────┼────────────┤│(三)│手機網路遊戲風雲天下│佐證被告上開公然侮辱之犯│││世界聊天頻道翻拍畫面│行。│││數張││└──┴──────────┴────────────┘
二、核被告吳庭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檢察官朱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吳青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