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37號原告 周怡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孟珊 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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