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陳毓華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景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