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張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秀蘭謝守己 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89元(按原告起訴主張系爭二筆土地之拍定總價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又原告起訴,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二人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並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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