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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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5,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