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佳恩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佳恩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以108年度金簡上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於同年8月21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108年12月26日、27日,故意更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壢簡第53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並於109年7月22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開判決正本,認受刑人於前案詐欺經本院判刑確定後,僅經過僅4月餘即又故意犯2件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拘役35日、50日,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確定。顯見被告並未能遵守法律規範,再犯多次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