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27號原告 陳冬碧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被告 廖文源
陳忠文 名俊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子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8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江彥儀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