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387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文慶 債務人 吳陳英嬌 債務人 尤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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