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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