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167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郭泰寧

被告 周絡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3年4月1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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