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鄧明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柒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新臺幣貳佰伍拾捌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新臺幣貳拾捌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