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訴人 陳心瑜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086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偵字第73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陳心瑜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確實有毆打 葉靜惠 成傷之犯行,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規定,判處被告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經核無不當,應予維持,本院認定之事實、依據之證據及理由均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相同,均引用之。
二、被告陳心瑜上訴意旨略以:其對於原審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意見,惟因已與告訴人葉靜惠達成和解,獲得被害人諒宥,請求給予宣告緩刑等語。
三、經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於上訴前即與告訴人葉靜惠達成和解,已經葉靜惠具狀表明諒宥之意,堪認確有悔意,其經此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