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3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324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明達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詩倩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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