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債權人 宋茜蒂 債務人 阿亞 即NURHIDAYAH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阿妮 即INDAHKUMAWARNI支付命令,經查阿妮即INDAHKUMAWARNI業於民國107年9月19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有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本件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阿亞即NURHIDAYAH、阿妮即INDAHKUMAWARNI連帶給付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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