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3號債權人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亞男 、 歐夢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9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林亞男、歐夢琳最新記事勿省略之戶籍謄本,並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究為何,倘有誤寫或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以利程序(為確認人別資料,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書已於107年1月2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