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號債權人 楊秀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書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5日通知命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19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