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645號
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8,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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