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