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1月22日│106年01月07日│105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80號│第3437號│第15795號││││││├───┬────┼──────────┼──────────┼──────────┤││││││││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號│106年度簡字第412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2月17日│106年02月24日│106年07月07日│├───┼────┼──────────┼──────────┼──────────┤││││││││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號│106年度簡字第412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01號││判決││││││├────┼──────────┼──────────┼──────────┤││判決│106年03月20日│106年05月05日│106年10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8日│105年12月06日│106年0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97號│第2334、2336、2885號│第2334、2336、288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01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37號│106年度簡字第8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07日│106年07月26日│106年07月26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01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37號│106年度簡字第837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20日│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07日│105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34、2336、2885號│第2334、2336、288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37號│106年度簡字第8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26日│106年07月26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37號│106年度簡字第837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