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于花蓉 被告 呂鎧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于花蓉於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29號被告呂鎧鈞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廼伶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