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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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17號聲請人 傅建全 相對人俊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美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81號保全程序,及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64號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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