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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