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楊台清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坤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