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羅雅仟羅沛綺羅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 羅雅阡 即羅沛綺即羅淑芬」之記載,應更正為「羅雅仟即羅沛綺即羅淑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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