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6號
聲請人
即清算人 李江鎮 即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起准予延展至113年12月13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江鎮即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重病四肢癱瘓,至民國113年9月恢復至可坐輪椅、精神好轉即向本院聲請展延。因公司之部分不動產業於113年8月20日拍定,尚有不動產仍需處理,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13年12月13日。
三、經查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期限前於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5號裁定展延至106年12月13日,聲請人遲至113年9月23日始聲請展延,核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並有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通知影本及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仍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即113年9月23日起准予展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