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50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麗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麗金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王麗金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債務人之住所位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顯見債務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行公示送達之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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