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740號聲請人 江孫雅君
孫仕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詹麗梅 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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