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04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龍峰
邱采緹 即 邱云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陳龍峰於94年9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並邀請相對人邱采緹即邱云馨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9月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4月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4807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邱采緹即邱云馨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