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63號聲請人 李慧芬 (即 劉明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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