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34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務人新田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蔣煥 雄人債務人 黃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新田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6日邀其餘相對人 蔣煥雄 、黃瑟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20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12月26日止,期限6年約定按月繳息,本金寬緩半年期滿分66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自民國98年12月26日起算,第一次繳息日為民國99年1月26日,第一次還本日為民國99年7月26日,嗣後並以每個月為一期繳納一次,利息按年利率2.95%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暨連帶保證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新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07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蔣煥雄、黃瑟娟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33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瑟娟、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95%│││125945│田企業有限│7月28日起│││││0元│公司、蔣煥│││││││雄││││├──┼───┼─────┼──────┼──────┼───────┤│002│新臺幣│黃瑟娟、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95%│││293872│田企業有限│7月28日起│││││5元│公司、蔣煥│││││││雄││││└──┴───┴─────┴──────┴──────┴───────┘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瑟娟、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945│田企業有限│8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公司、蔣煥│││百分之十,逾期││││雄│││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瑟娟、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3872│田企業有限│8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公司、蔣煥│││百分之十,逾期││││雄│││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