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364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ernandoG.GarciaJr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章、提出委任狀或聲請人於狀底簽章。
二、本票影本之姓名為FERNANDOGARCIA,與聲請狀所記載不同,請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