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76號聲請人 翁國清
翁國華 張珮儀 朱世鋼 陳力立 相對人 馬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026元、測量費5,735元,合計43,76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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