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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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929、1949、1950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67、781、82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鳳華
陳佑誠
蕭德助
黃鈺婷
陳信通
陳淯嘉
溫玉姬
陳奕郡
黃威鈞
陳柏翰
陳柏諺
陳玥臻
前列1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明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賢
詹翔捷
前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
廖國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8、1258號、109年度訴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26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9499號、109年度偵字第401號),108年度易字第935號、109年度易字第43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60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11123號),提起上訴,以及本院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8號移送合併審判(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⒈辛○○犯如附表一編號⒈①②、⒉②至⑤、⒌①至④、⒍③至⑥、附表二編號⒈
①至⑤、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拾場次,及向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⒉寅○○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①至⑥、附表二編號⒊①至⑨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捌場次,及向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⒊庚○○犯如附表一編號⒊①至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⒋乙○○犯如附表一編號⒋①至⑨、附表二編號⒍①至③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該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⒌子○○犯如附表一編號⒌①至④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該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
⒍壬○○犯如附表一編號⒍①至⑦、附表二編號⒌①至④、附表三主文欄
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拾場次,及向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⒎癸○○犯如附表一編號⒎①至④、⒏、⒐①至⑥、⒑①至④、
附表二編號⒑①至⑦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拾場次,及向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⒏丙○○犯如附表一編號⒏、附表二編號⒐①至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
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⒐戊○○犯如附表一編號⒐①至⑦、附表二編號⒓①至⑥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捌場次,及向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⒑丁○○犯如附表一編號⒑①至④、附表二編號⒒①至④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
⒒黃威鈞犯附表二編號⒉①至⑩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⒓陳柏翰犯附表二編號⒋①至⑩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⒔陳柏諺犯附表二編號⒎①至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⒕陳玥臻犯附表二編號⒏①至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108年度易字第935號、109年度易字第43號判決無罪部分)。
犯罪事實
一、辛○○在彰化縣埔心鄉經營「三花主母宮」,其同居人寅○○在該宮廟內擔任法師兼乩童,辛○○於民國(下同)90年間,前往丑○○中醫師(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鎮○○路○段000號「杏林堂中醫診所」求診,因而與丑○○熟識。辛○○明知丑○○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辛○○意圖以不實就醫紀錄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央求丑○○將病患健保卡留在杏林堂中醫診所,概括授權由丑○○於看診空檔時,刷病患之健保卡虛增不實之就診紀錄,再由辛○○付費後,由丑○○將一式多份之不實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交予辛○○,辛○○再持以填寫理賠申請書,連同上述不實業務文書,向多家保險公司行使以聲請保險給付,丑○○則另向中央健保局行使以詐領健保醫療給付。
(一)辛○○徵得丑○○同意後,遂將此詐領保險金之方式告知親朋好友(包括同居人寅○○、○○庚○○、○○乙○○、○○婿子○○、○○壬○○、保險業務員癸○○)等人,並先後曾帶上述人等去「杏林堂中醫診所」與丑○○見面,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辛○○於106年3月22日某時,將其健保卡交給丑○○後,2人基於
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手法,向如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
⒉寅○○在辛○○安排下,由寅○○於105年9月28日、106年6月5日,
二度將自己健保卡拿去給丑○○,其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手法,向如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
⒊庚○○於105年10月1日、106年5月20日二度將自己健保卡拿去
給丑○○,2人基於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丑○○以同上方式開立不實診斷書及醫藥費收據後,再由庚○○自己填寫理賠申請書,連同上述不實業務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
⒋乙○○於105年10月14日、106年5月27日二度將自己健保卡拿去
給丑○○,2人基於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丑○○以同上方式開立不實診斷書及醫藥費收據後,再由乙○○自己填寫理賠申請書,連同上述不實業務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
⒌子○○在辛○○安排引見下,於106年5月20日前往杏林堂中醫診
所初診,並將自己健保卡拿去給丑○○,其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丑○○以同上方式開立不實診斷書及醫藥費收據後,再由子○○自己填寫理賠申請書,連同上述不實業務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⒌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
⒍壬○○於106年5月27日某時將自己健保卡拿去給丑○○,2人基於
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丑○○以同上方式開立不實診斷書及醫藥費收據後,再由壬○○自己填寫理賠申請書,連同上述不實業務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⒍①②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編號⒍①因保險公司未核付而未遂)。辛○○、壬○○均為成年人,辛○○徵得壬○○同意後,於106年7月5日上午某時,帶壬○○之○陳○銨(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行為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前去「杏林堂中醫診所」,將陳○銨健保卡拿去給丑○○,其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丑○○以同上方式開立不實診斷書及醫藥費收據後,透過辛○○取回交給壬○○,再由壬○○命不具責任能力之陳○銨簽名在理賠申請書上,向如附表一編號⒍③至⑥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壬○○另自行與丑○○2人基於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方式(即利用其○陳○銨)向如附表一編號⒍⑦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
(二)癸○○任職於 新光 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20年,擔任虎尾分公司襄理,因與其○○丙○○前往辛○○經營之「三花主母宮」求神問卜而互相熟識,並經辛○○處得知有上述管道可以賺錢,因而與其○○丙○○、○○戊○○、丁○○等人先後為下列犯行:
⒈癸○○於106年2月3日前往「杏林堂中醫診所」,將其健保卡交
給丑○○後,2人基於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丑○○以同上方式開立不實診斷書及醫藥費收據後,再由癸○○自己填寫理賠申請書,連同上述不實業務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⒎①至④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編號⒎②因保險公司未核付而未遂)。
⒉丙○○在癸○○安排下,於106年2月3日一同前往「杏林堂中醫診
所」,由丙○○將健保卡交給丑○○,其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丑○○以同上方式開立不實診斷書及醫藥費收據後,再由癸○○代為填寫理賠申請書,連同上述不實業務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⒏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
⒊癸○○、丙○○(未經起訴)於106年2月17日某時,帶著○○戊○○
去「杏林堂中醫診所」找丑○○,將戊○○之健保卡交給丑○○;癸○○、丙○○另經戊○○同意後,於106年8月19日18時許,將戊○○之健保卡交給丑○○。由丑○○以上述方法開立不實診斷書與醫療費用收據後,再由癸○○書寫理賠申請書,連同上述不實業務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⒐①至⑥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編號⒐⑤因保險公司未核付而未遂)。戊○○另自行與丑○○2人基於共同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⒐⑦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
⒋癸○○、丙○○(未經起訴)於106年3月16日某時,帶著○○丁○○
去「杏林堂中醫診所」找丑○○,將丁○○之健保卡交給丑○○;癸○○、丙○○另經丁○○同意後,於106年8月20日晚上某時,將丁○○之健保卡交給丑○○。由丑○○以上述方法開立不實診斷書與醫療費用收據後,再由癸○○書寫理賠申請書,連同上述不實業務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⒑①至④所示之保險公司聲請保險給付詐領保險金。
二、辛○○、寅○○、辛○○之○黃威鈞、乙○○、壬○○,壬○○前○陳柏翰、陳柏翰之○陳柏諺、陳柏諺之○陳玥臻、癸○○、丙○○、丁○○、戊○○等12人,均知悉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道安 醫院骨科之 陳識仁 醫師對於收住院標準較為寬鬆,並均明知自己身體並無不適,竟為請領投保商業保險之住院保險金,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各自於如附表二「住院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至道安醫院掛號陳識仁醫師之骨科門診,向陳識仁醫師虛構詐稱有如附表二「主訴症狀」欄所示之病症,使陳識仁醫師信以為真,錯誤診斷其等有如附表二「醫師診斷疾病」欄所示之疾病且有住院需要,而將其等收治住院。辛○○等人於取得陳識仁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後,再分別於如附表二「商業保險理賠申請日」欄所示時間,持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理賠,致各該保險公司審核理賠人員,或陷於錯誤如數給付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之保險金予各該行為人,而詐欺既遂;或經認定可疑而未核付理賠保險金,而詐欺未遂。
三、辛○○、壬○○成年人均明知壬○○之○陳○銨行為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陳○錡(93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為請領陳○銨、陳○錡2人所投保商業保險之住院保險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辛○○指示壬○○分別於如附表三「住院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帶身體並無不適之陳○銨、陳○錡,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宏恩 醫院掛號 吳子鈞 醫師之門診,向吳子鈞醫師虛構詐稱陳○銨、陳○錡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主訴症狀,使吳子鈞醫師信以為真,錯誤診斷其等有如附表三「醫師診斷疾病」欄所示之疾病且有住院需要,而將其等收治住院。壬○○於取得吳子鈞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後,再分別於如附表三「商業保險理賠申請日」欄所示時間,持以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理賠,致各該保險公司審核理賠人員,或陷於錯誤如數給付如附表三「金額」欄所示之保險金予壬○○,而詐欺既遂;或經認定可疑而未核付理賠保險金,而詐欺未遂。
四、案經新光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健保署、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告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以下由檢察官所提出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辛○○、乙○○、庚○○、子○○、寅○○、壬○○、丙○○、戊○○、癸○○、丁○○、黃威鈞、陳柏翰、陳柏諺、陳玥臻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或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上訴字第1929號卷㈡第44至53頁、卷㈤第69至74頁、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98頁、卷㈢第91至92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自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作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辛○○、乙○○、庚○○、子○○、寅○○、壬○○、丙○○、戊○○、癸○○、丁○○、黃威鈞、陳柏翰、陳柏諺、陳玥臻等1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上訴字第1929號卷㈣第285頁、卷㈤第157至190頁、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92至493頁),核與證人即共同正犯丑○○於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時證述;證人陳○錡、陳○銨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證述;證人陳識仁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判時證述;證人溫得岑、陳怡婷、 張思婷 、 徐佩婷 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新光人壽告訴代理人,南山人壽告訴代理人,國泰人壽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原審及本院證述;中國人壽告訴代理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代理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代理人於原審及本院證述; 明台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產物)代理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產物)代理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代理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代理人於原審證述;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代理人於本院證述在卷,復有被告壬○○、子○○於社群網站「臉書」之打卡網頁及杏林堂中醫診所門診掛號費收據、被告等於杏林堂中醫診所之病歷、健保署108年3月19日健保中字第1084019907號函、108年1月28日健保查字第1080044172號函、109年9月18日健保中字第1090012820號函、109年12月4日健保中字第1094092582號函、新光人壽107年7月23日新壽理賠字第1070000421號函、和解書、聲明書、中國人壽108年10月9日刑事陳報狀、行動上網資料查詢、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兒童醫院109年6月24日一O九彰基兒字第1090600011號函、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09年7月6日一O九彰基院字第1090700010號函檢附109年6月30日鑑定報告書、道安醫院網路資料、健保署109年3月3日健保中字第1094035952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 分行 109年3月5日合金溪湖字第1090000710號函、第一商業銀行善化分行109年3月2日一善化字第41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3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21529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3日儲字第1090050206號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9年3月3日元作服字第1090007071號函、 玉山 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3月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20718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9年3月3日合金虎尾字第1090000711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樹分行109年3月17日合金新樹字第1090000877號函、明台產物109年3月18日明中理字第109021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62132號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9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090021036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5月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01949號函、健保署108年11月11日健保中字第1084092666號函、108年11月21日健保中字第1084050998號函、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兒童醫院109年3月24日一O九彰基兒字第1090300008號函、109年6月24日一O九彰基兒字第1090600011號函及鑑定報告書、109年7月6日一O九彰基兒字第1090700010號函、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09年8月28日鑑定報告書(壬○○、辛○○)、109年9月24日一0九彰基院字0000000000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監字第1148號、107年聲監續字第14號通訊監察書及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足認其等於本院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之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辯護人謝明辰律師於本院聲請函詢杏林堂中醫診所其他病患有無與丑○○勾結詐取健保給付等情,業經健保署109年12月4日健保中字第1094092582號函認該等民眾均無留置健保卡在診所內以利丑○○醫師製作不實就醫紀錄之情事,尚難以診所短時間密集刷取卡序或就醫次數,即推論診所有利用大量病患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之情事(見上訴字第1929號卷㈡第283至425頁);同署109年9月18日健保中字第1090012820號函、109年4月20日健保中字第1094005806號函均認未再發現有其他違規或詐領健保費之情事(見訴字第748號卷㈡第607至643頁、上訴字第1929號卷㈢第5頁以下)。本院審酌丑○○縱涉有其他詐欺取財犯行,亦與認定本案被告是否犯罪無關,認就此部分自無再無謂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三、檢察官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辛○○於如附表一編號⒈①部分、被告庚○○於如附表一編號⒊①③④⑤⑥部分、被告乙○○於如附表一編號⒋①②③⑤⑥⑦⑧⑨部分、被告壬○○於如附表一編號⒍①②部分、被告癸○○於附表一編號⒎①②③④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查:
(一)被告辛○○是本案被告中最先認識證人丑○○之人,且非經由其他被告介紹才知道證人丑○○可以開立不實診斷書,此經證人丑○○於原審審判時證述明確(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231頁)。是被告辛○○於如附表一編號⒈①自身保險詐欺部分之行為人,應僅有被告辛○○與丑○○2人,而僅成立普通詐欺罪。
(二)被告庚○○雖係經由被告辛○○之介紹而與證人丑○○共同從事保險詐欺,此經證人丑○○於原審審判時證述在卷(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234頁)。然被告庚○○早在101年3月31日就已經接受證人丑○○初診,此有其於杏林堂中醫診所之病歷表可查(見偵字第4789號卷㈠第133頁),距離檢察官起訴被告庚○○於附表一編號⒊①「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26日」、⒊③④⑤⑥「106年5月20日至106年8月3日」在杏林堂中醫診所刷健保卡保險詐欺之犯行部分,相隔已有4年餘。佐以被告庚○○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5月20日當日之基地台位置,確有於19時31分16秒在「○○鎮○○路0段000號」、於20時31分回到臺中市○○區○○○○○000號卷㈣第149頁),與其第一次刷健保卡之時間(106年5月20日20時26分44秒)相符,自有可能是被告庚○○一人親自交付健保卡給證人丑○○,而無須被告辛○○參與,是此部分應為有利被告庚○○之認定,其於附表一編號⒊①③④⑤⑥部分並無三人以上共犯之情形。
(三)被告乙○○雖係經由被告辛○○之介紹而於98年10月24日前往杏林堂中醫診所,並與證人丑○○共同從事保險詐欺,此經證人丑○○於原審審判時證述在卷(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230頁),並有乙○○之病歷表首頁可證(見偵字第4789號卷㈡第467頁)。距離檢察官起訴被告乙○○於附表一編號⒋①②③「105年10月14日至105年12月24日」、⒋⑤⑥⑦⑧⑨「106年5月27日至106年9月9日」在杏林堂中醫診所刷健保卡保險詐欺之犯行部分,相隔已近7年。佐以被告乙○○之手機於106年5月27日17時32分58秒之基地台在「彰化縣○○鄉○○○段○○○○段000地號」(見訴字第748號卷㈣第9頁);被告乙○○於106年5月27日也在「福懋員鹿站」使用信用卡自助加油,刷卡新臺幣(下同)1081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㈡第409頁國泰世華銀行刷卡紀錄),與其於附表一編號⒋⑤⑥⑦⑧⑨第一次刷健保卡的時間(106年5月27日15時27分18秒)相符;另被告乙○○之手機於106年9月9日11時37分38秒之基地台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同日12時37分38秒之基地台在「彰化縣○○鎮○○街00號」(見訴字第748號卷㈣第143頁),亦與其該輪最後一次刷健保卡之時間(106年9月9日11時58分19秒)相符。堪認被告乙○○確有利用其回到彰化老家之機會,拿健保卡給證人丑○○刷卡,並親自去向證人丑○○拿回健保卡。被告乙○○顯已與證人丑○○熟識,自無須再透過被告辛○○參與其事,是此部分應為有利被告乙○○之認定,其於附表一編號⒋①②③⑤⑥⑦⑧⑨部分並無三人以上共犯之情形。
(四)被告壬○○於杏林堂中醫診所初次門診之時間為96年3月24日,此有壬○○之病歷表首頁在卷可證(見偵字第4789號卷㈣第33頁)。雖被告壬○○於107年2月27日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我是在之前就聽過辛○○有類似的行為,就是把健保卡放在鄭醫師處來請保險金,我聽到之後,就照著做,第一次是找辛○○陪我去,鄭醫師先跟我確認保險的狀況,說第一次和最後一次人要來」等語(見他字第2530號卷第201頁),證人丑○○於原審審判時亦證稱;「(辛○○有無帶她○○壬○○來?還是她○○自己來?)辛○○有帶她○○來。...(壬○○是她自己要求說幫我製造假的就醫紀錄,還是辛○○開口說幫我○○作一點就醫紀錄?)辛○○開口的」等語(訴字第748號卷㈥第203、235頁),然從被告壬○○96年3月24日初診後迄檢察官起訴被告壬○○於附表一編號⒍①②「106年5月27日至106年8月19日」在杏林堂中醫診所刷健保卡保險詐欺之犯行部分,相隔已有8年,本件自無法排除係被告壬○○與證人丑○○熟識後,自行與證人丑○○從事保險詐欺,尚無從逕認被告辛○○有參與其事,而應為被告壬○○有利之認定,其於附表一編號⒍①②部分並無三人以上共犯之情形。
(五)就被告癸○○被訴附表一編號⒎①至④部分,雖證人丑○○於原審審判中證稱:「辛○○介紹癸○○來的。..應該是辛○○開口的,因為她知道有這樣的管道,所以第一次是辛○○帶來,是辛○○開口」等語(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231、236頁),表示被告癸○○第一次之保險詐欺是要經由辛○○開口。然被告癸○○於105年1月11日至105年9月23日間,已有多次到杏林堂中醫診所門診之紀錄(見訴字第748號卷㈢第83至86頁之健保就醫紀錄),則被告癸○○於附表一編號⒎①至④之犯行,自無法排除係被告癸○○與證人丑○○熟識後,自行與證人丑○○合作,尚無從逕認被告辛○○有參與其事。至於被告丙○○雖有陪同被告癸○○去杏林堂中醫診所之情,但關於保險方面之事情都是被告癸○○自己處理並辦理出險申請理賠,被告丙○○並未代為書寫理賠申請書,故此部分亦應為被告癸○○有利之認定,其於附表一編號⒎①②③④部分只有「癸○○、丑○○」2人共犯。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辛○○、乙○○、庚○○、子○○、寅○○、壬○○、丙○○、戊○○、癸○○、丁○○等10人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就罰金刑部分,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但本次修法僅將罰金數額之貨幣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並加以調整換算,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事,此部分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直接適用現行法律規定。
(二)罪名部分:
1.被告辛○○於如附表一編號⒈①②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一編號⒉②至⑤、⒌①至④、⒍③至⑥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⒈①至⑤、附表三編號⒈①至④、⒉②至⑤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如附表三編號⒉①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2.被告寅○○於如附表一編號⒉①至⑥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⒊①至⑨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被告庚○○於如附表一編號⒊①至⑥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4.被告乙○○於如附表一編號⒋①至⑨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⒍①至③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5.被告子○○於如附表一編號⒌①至④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6.被告壬○○於如附表一編號⒍①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一編號⒍②⑦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一編號⒍③至⑥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⒌①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⒌②至④、附表三編號⒈①至④、⒉②至⑤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如附表三編號⒉①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7.被告癸○○於如附表一編號⒎①③④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一編號⒎②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一編號⒏、⒐①至
④、⑥、⒑①至④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一編號⒐⑤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⒑①至⑦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8.被告丙○○於如附表一編號⒏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⒐①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⒐②③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9.被告戊○○於如附表一編號⒐①至④、⑥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一編號⒐⑤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一編號⒐⑦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⒓①至⑥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0.被告丁○○於如附表一編號⒑①至④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⒒①至④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1.被告黃威鈞於如附表二編號⒉①、③④、⑥至⑨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⒉②、⑤、⑩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12.被告陳柏翰於如附表二編號⒋①至⑤、⑦至⑩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⒋⑥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13.被告陳柏諺於如附表二編號⒎①至⑥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4.被告陳玥臻犯附表二編號⒏①至③、⑤⑥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如附表二編號⒏④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是檢察官只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相牽連之犯罪案件追加起訴,即為適法。而採此便宜主義之目的,全在於訴訟經濟之考量,藉由程序合併達到簡捷之效果。所謂訴訟經濟,包含人力、物力、時間、空間及各相關有形、無形需耗之節省,其中訴訟相關人員重疊、有關資料能夠通用、程序一次即足,最為典型。此種追加起訴,雖然附麗於原來案件之起訴,性質上猶係獨立之新訴,祇因可與原案合併審判,從而獲致訴訟經濟之效益。查檢察官就被告陳柏翰於如附表二編號⒋⑤⑩所示部分,雖漏未列載於107年度偵字第7460號起訴書之附表中,然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當庭增列並附具相關之證據資料(見易字第935號卷㈠第252至253頁),並經被告陳柏翰及辯護人就該部分表示意見(見易字第935號卷㈠第353至354頁)。嗣檢察官於原審審判程序時,復表示起訴要旨包含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歷次準備程序所述等語(見易字第935號卷㈡第304頁、卷㈢第22頁)。檢察官於該審最後審判期日前,既已敘述被告陳柏翰該部分犯罪相關之人、事、時、地、物等情並載明筆錄,堪認業已就該部分以言詞(口頭)追加起訴,且對於被告陳柏翰之訴訟防禦權並無妨礙,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四)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辛○○於如附表一編號⒈①部分、被告庚○○於如附表一編號⒊①③④⑤⑥部分、被告乙○○於如附表一編號⒋①②③⑤⑥⑦⑧⑨部分、被告壬○○於如附表一編號⒍①②部分、被告癸○○於如附表一編號⒎①②③④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被告辛○○、庚○○、乙○○、壬○○、癸○○等人上開所為,應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此部分起訴及追加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因本院認定上開被告等之犯罪事實與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法院於審判期日告知上開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對上開被告等之刑事辯護防禦權,並無不利之影響,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五)被告辛○○、乙○○、庚○○、子○○、寅○○、壬○○、丙○○、戊○○、癸○○、丁○○等10人與丑○○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詳如附表一「犯罪行為人」欄所示),被告辛○○、壬○○2人就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辛○○等10人雖均非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然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與從事醫療業務之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仍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六)被告辛○○、乙○○、庚○○、子○○、寅○○、壬○○、丙○○、戊○○、癸○○、丁○○等10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之所為,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取財(既、未遂)罪或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罪(應從一重論處之罪,詳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七)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本案被告等所為,係以一次向杏林堂中醫診所申請多張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或向道安醫院陳識仁醫師、宏恩醫院吳子鈞醫師取得診斷證明書後,再各別向不同保險公司請領保險。其等縱係持同一張不實診斷證明書及醫藥費收據,然係以不同之理賠申請書向不同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顯見其等所行使之對象不同,犯意各別,均應予分論併罰。辯護人主張以同一張診斷書向不同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應論以想像競合犯等語,自無可採。
(八)刑之加減:
1.被告辛○○、壬○○均為成年人,陳○銨、陳○錡行為時分別為未滿12歲之兒童、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辛○○、壬○○分別為陳○銨、陳○錡之○○○、○○,已如前述。被告辛○○於如附表一編號⒍③至⑥、附表三所示之所為時,被告壬○○於如附表一編號⒍③至⑦、附表三所示之所為時,均明知陳○銨、陳○錡分別為未滿12歲之兒童、未滿18歲之少年,就此部分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辛○○於如附表三編號⒉①所示之所為,被告壬○○於如附表一編號⒍①、附表二編號⒌①、附表三編號⒉①所示之所為,被告癸○○於如附表一編號⒎②、⒐⑤所示之所為,被告丙○○於如附表二編號⒐①所示之所為,被告戊○○於如附表一編號⒐⑤所示之所為,被告黃威鈞於如附表二編號⒉②、⑤、⑩所示之所為,被告陳柏翰於如附表二編號⒋⑥所示之所為,被告陳玥臻於如附表二編號⒏④所示之所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辛○○、壬○○就如附表三編號⒉①所示之所為,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4.至就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情形,法院是否減輕其刑,本得依職權斟酌裁量,本院審酌被告辛○○等10人與從事醫療業務之丑○○共同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據以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其可罰性並不低,故本院認被告辛○○等10人均無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5.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案被告辛○○等10人於如附表一所示與丑○○醫師共同對各保險公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惡性非輕,破壞商業保險體系及設置之良善美意,影響保險金額精算基礎,等同轉嫁不利益於其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制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客觀上難認有何引起一般人普遍同情之可言。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被告辛○○等10人之辯護人請求本院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難以憑採。
五、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辛○○等14人之上開犯罪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⑴被告辛○○等10人於如附表一所示所行使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均非其等從事醫療業務時所登載,其等既不具有上開資格,如何得與執行醫療業務之丑○○成立共同正犯,原判決並未於理由欄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以說明,亦未審酌有無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之規定,自有未洽;⑵原判決就被告辛○○如附表一編號⒈①部分,被告庚○○如附表一編號⒊①③④⑤⑥部分,被告乙○○如附表一編號⒋①②③⑤⑥⑦⑧⑨部分,被告壬○○如附表一編號⒍①②部分,被告癸○○如附表一編號⒎①②③④部分,均認其等應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蒞庭檢察官亦未變更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指之罪名,原判決於理由內未說明起訴法條應予變更,此部分亦有未洽;⑶被告等於本院審判中,業已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各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且如數給付(詳後述),量刑因子已有變化,原審未及審酌於此,亦有再予審酌之必要;⑷原判決就附表二、三部分,認被告辛○○、黃威鈞、寅○○、陳柏翰、壬○○、乙○○、陳柏諺、陳玥臻、丙○○、癸○○、丁○○、戊○○等12人各別以一次虛構症狀憑以住院取得診斷證明書,持以向多家不同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之所為,僅成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有未當。且原審以上開各罪經想像競合犯論處之結果,所為之量刑集中在有期徒刑3月至5月之間,亦屬過輕;⑸原審就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之被告陳柏翰於如附表二編號⒋⑤⑩所示部分,漏未於審判期日提示(見易字第935號卷㈢第84至85頁),給予被告陳柏翰及辯護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同有未當;⑹原審就附表二部分,以該部分之被告均未返還其等所詐得之保險金,而併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亦有未洽。被告辛○○、乙○○、寅○○、壬○○、丙○○、戊○○、癸○○、丁○○、子○○等人就附表一部分提起上訴,主張應有想像競合犯及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部分,本院認應成立數罪,且無情堪憫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已如前述,其等此部分之上訴並無可採;另被告辛○○、寅○○、壬○○、乙○○、丙○○、癸○○、丁○○、戊○○、黃威鈞、陳柏翰、陳柏諺、陳玥臻等人提起上訴,否認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被告辛○○再主張如附表三所示應係幫助犯等語,因其等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已坦承犯罪,其等此部分之上訴亦無可採。然檢察官依據全球人壽、中國人壽之請求提起上訴,主張原審就如附表二、三所示部分之量刑過輕等語,及上開被告及被告庚○○請求本院給予緩刑部分,則屬有理;且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亦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辛○○等均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利益,與丑○○醫師勾結或向陳識仁醫師、吳子鈞醫師騙得不實診斷證明書,據以向各保險公司詐取金錢,所為已破壞商業保險體系及制度之正常發展,且詐欺次數甚多,殊值非難;被告辛○○、癸○○各係居於主要地位,引誘家族親友加入一起犯罪,情節較其他被告為重,並考量被告等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於原審及本院審判期間,分別與各保險公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害,兼衡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其等於如附表一、三所示犯行之分工情節,及斟酌被告等於原審及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訴字第748號卷㈦第261至262頁、上訴字第1929號卷㈤第198至199頁)、各保險公司代理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15項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審酌各被告歷次所犯各罪均屬詐欺罪之性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及所為各行為之時間間隔,暨其等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各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各自就其等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詳如主文第2至15項所示)。
七、宣告緩刑部分:
(一)按法第50條規定,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並賦予受刑人可選擇聲請檢察官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故數罪併罰案件,其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各定其執行之刑,其各定執行刑既均未逾有期徒刑2年,法院自得依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要件,分別審酌宣告緩刑(法律規定既有疑義,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解釋)。亦即上開兩部分所各自定執行刑均未逾有期徒刑2年,自可均宣告緩刑。
(二)查被告辛○○等14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辛○○等14人因貪圖不法利益,失慮犯案,致罹刑章,於本院審判時均已坦認犯行,並已將犯罪所得返還各保險公司,尚具悔悟之心,其等經此偵審程序,當能深受教訓,知所警惕,避免再犯,本院認本案對其等所宣告之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含被告子○○)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含被告庚○○、乙○○、黃威鈞、陳柏翰、陳柏諺、陳玥臻),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宣告緩刑。復斟酌被告辛○○、寅○○、壬○○、癸○○、戊○○等人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其等所犯包含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涉及2家以上醫療院所,犯罪次數達10次以上等情,犯罪情節明顯較其他被告為重,為使其等確切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認有賦予其等一定負擔及課加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命其等均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各10場次、8場次,並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180小時、120小時、150小時之義務勞務(其等各應參加之法治教育場次及應提供義務勞務之時數,各詳如主文欄第2、3、7、8、10項所示),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其等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自得向法院聲請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
八、沒收部分: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雖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然同條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且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復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本案被告辛○○等人已於原審及本院審判時,業已將絕大部分詐欺所得匯還各保險公司,其內容為:
(一)新光人壽部分:
1.被告辛○○償還23,57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55頁)、11,752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63頁)。
2.被告子○○償還23,57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83頁)。
3.被告寅○○償還23,792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93頁)、7,591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65頁)。
4.被告壬○○償還14,528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07頁)、18,000元、24,000元、12,055元、7,233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77、79頁、易字第935號卷㈠第537、539頁)。
5.被告丙○○償還40,315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11頁)。
6.被告癸○○償還62,16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31頁)、29,544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99頁)。
7.被告丁○○償還41,284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43頁)、38,312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101頁)。
8.被告陳柏翰償還17,897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67頁)。
9.被告乙○○償還17,931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83頁)。
10.被告陳柏諺償還17,03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85頁)。
11.被告陳玥臻償還17,930元、14,000元、22,239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91至95頁)。
12.被告戊○○償還43,628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103頁)。
13.被告庚○○償還30,411元(見易字第935號卷㈡第375至376頁之109年度員 司刑 移調字第77號調解程序筆錄)。
(二)國泰人壽部分:
1.被告乙○○償還674元、60,000元、23,504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69、465、467頁)、26,793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03頁)。
2.被告辛○○償還30,00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57頁)。
3.被告庚○○償還96,387元、23,487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75、477頁)、71,993元(見易字第935號卷㈡第373至374頁之109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75號調解程序筆錄)。
4.被告子○○償還16,958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81頁)。
5.被告戊○○償還28,460元、27,95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21、523頁)、16170元、15826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31、433頁)。
6.被告黃威鈞償還79,992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383頁)。
7.被告陳柏翰償還52,929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397頁)。
8.被告壬○○償還43,096元、5,000元、18,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81、183頁、易字第935號卷㈠第563頁)。
9.被告辛○○、乙○○、壬○○、戊○○與國泰人壽調解之110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54號調解程序筆錄(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185至186頁、上訴字第1929號卷㈣第223至231頁)。
(三)南山人壽部分:
1.被告乙○○償還33,30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69頁)、26,822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05頁)。
2.被告寅○○償還68,36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95頁)、95,449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389頁)。
3.被告壬○○償還49,82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01頁)、17,062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01頁)、93,907元、32,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75頁、易字第935號卷㈠第481頁)。
4.被告辛○○償還24,298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381頁)、14,673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61頁)。
5.被告黃威鈞償還63,633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385頁)。
6.被告陳柏翰償還21,211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391頁)。
7.被告辛○○、黃威鈞、寅○○、陳柏翰、壬○○、乙○○共償還372,754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39至41頁刑事陳報狀)。
(四)中國人壽部分:
1.被告子○○償還24,56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85頁)。
2.被告癸○○償還27,20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33頁)、30,000元、24,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17、419頁)。
3.被告陳柏翰償還40,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395頁)。
4.被告陳柏諺償還54,164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09頁)。
5.被告陳玥臻償還30,004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13頁)、57,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87頁)。
6.被告丁○○償還12,000元、16,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27、429頁)。
7.被告壬○○償還54,000元、36,079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71頁、易字第935號卷㈠第483頁)。
8.被告陳柏翰、壬○○、陳柏諺、陳玥臻與中國人壽之110年度員簡字第86號和解筆錄(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25至33頁刑事陳報狀)。
(五)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部分:
1.被告戊○○償還22,717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25頁)。
2.被告丁○○償還22,102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41頁)。
(六)全球人壽部分:
1.被告寅○○償還30,00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97頁)。
2.被告壬○○償還30,518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09頁)、13,09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69頁)。
3.被告辛○○償還17,669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59頁)。
4.被告丙○○償還20,464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97頁)。
5.被告辛○○、壬○○、丙○○與全球人壽之110年度員小調字第46號調解程序筆錄(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261至266頁刑事陳述意見狀)。
(七)台灣人壽部分:
1.被告壬○○償還12,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399頁)、40,678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99頁)、42,000元、12,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73頁、易字第935號卷㈠第485頁)。
2.被告戊○○償還23,473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19頁)、28,5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35頁)。
3.被告庚○○償還24,686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73頁)、56,000元(見易字第935號卷㈡第376-1至367-2頁之109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72號調解程序筆錄)。
4.被告陳柏翰償還30,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393頁)。
5.被告陳柏諺償還56,75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07頁)。
6.被告陳玥臻償還62,5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11頁)、87,833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89頁)。
7.被告陳柏翰、壬○○、陳柏諺、陳玥臻、戊○○與台灣人壽之110年度員簡調字第36號調解程序筆錄(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㈡第19至23頁、上訴字第1929號卷㈣第177至179頁刑事陳報狀)。
(八)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人壽)部分:
1.被告癸○○償還15,000元、12,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21、423頁)。
(九)明台產物部分:
1.被告乙○○償還67,433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59頁)。
2.被告庚○○償還95,413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71頁)。
3.被告辛○○償還95,564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75頁)。
4.被告戊○○償還7,434元、21,026元、27,95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13、515、517頁)。
5.被告丁○○償還7,434元、20,276元、26,90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35、537、539頁)。
6.被告寅○○償還95,564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87頁)。
7.被告乙○○、庚○○、子○○、寅○○、戊○○、丁○○與明台產物之和解書(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85至95頁)。
(十)遠雄人壽部分:
1.被告壬○○償還673元、19,147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03、505頁)。
2.被告癸○○償還674元、26,527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527、529頁)。
3.被告乙○○償還674元、60,00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61、463頁)。
4.遠雄人壽刑事陳報狀(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97頁)。
(十一)和泰產物部分:
1.被告子○○償還50,493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79頁)。
(十二)富邦人壽部分:
1.被告寅○○償還30,000元(見訴字第748號卷㈥第489、491頁、上訴字第1929號卷㈣第413頁)。
2.被告黃威鈞償還20,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387頁)。
3.被告丙○○償還15,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15頁)。
4.被告癸○○償還12,000元(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25頁)。上開償還金額縱有部分差額,然此係因起訴書誤寫詐欺所得,被告等人只是依照起訴書所寫金額匯還,且此等部分差額很小,如予宣告沒收,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九、原審108年度易字第935號、109年度易字第43號判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於上訴書並未敘明僅就上開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105頁),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明:
「(就如附表四所示)屬於上訴範圍,請庭上斟酌」等語(見上易字第267號卷㈠第498頁),應認其就如附表四所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亦已提起上訴,本院應併予審判,先予敘明。
(二)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壬○○、陳柏翰、陳柏諺、陳玥臻、辛○○等均明知如附表四所示病患之身體並無嚴重不適,竟為請領商業保險金,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由如附表四所示病患【其中陳○錡、陳○銨均是被告壬○○、陳柏翰之○;陳○翊(00年0月間生)、陳○憲(00年0月間生),均是被告陳柏諺、陳玥臻之○】至「道安醫院」掛號門診,佯稱有拉肚子、咳嗽等身體不適之情況,使該醫院之陳識仁醫師誤認該等病患有住院需要,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道安醫院住院日期」收治住院,並為附表四所示之「住院診斷」及開立診斷證明書,再由上開行為人於如附表四所示之「商業保險理賠申請日」,持以向如附表四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理賠,致部分保險公司審核理賠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而受有損害;部分保險公司認為可疑,而未理賠給付保險金,致未得逞(各保險公司是否理賠給付保險金及給付之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因認上開被告等就有領得保險公司理賠之保險金之部分,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就未領得保險金之部分,涉有同法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檢察官認被告壬○○、陳柏翰、陳柏諺、陳玥臻、辛○○等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附表五所示之證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壬○○、陳柏翰、陳柏諺、陳玥臻、辛○○等固均承認如附表四所示病患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曾前往道安醫院向骨科醫師陳識仁求診(其中附表四編號1至5,係由各該行為人帶同各該病患前往),經該醫師為如附表四所示住院診斷及開立診斷證明書,各該病患於附表四所示住院日期住院後,其等即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向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公司申請如附表四「金額」欄所示之保險金,或得逞而既遂;或未得逞而未遂等情,然均否認涉有此部分被訴之犯行,辯稱:如附表四所示之病患當時真的有生病,經陳識仁醫師專業診斷而住院,並非詐領保險金,有時於住院期間請假,是出去用餐、回自己家或到親友家洗澡等語。經查:
㈠雖如附表四所示之病患,平常並非住在道安醫院所在鄉鎮,
且其等於如附表四所示各次看診主訴之症狀,亦非陳識仁醫師之專科,是否虛構主訴症狀,不免令人生疑。然經原審檢附上開病患各次在道安醫院就診住院之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含護理紀錄及計畫等),就其等在如附表三所示各次主訴身體不適之症狀,是否為虛構乙節,送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結果,認其等主訴之病症,或非虛構;或無法認定是否虛構,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兒童醫院109年6月24日一O九彰基兒字第1090600011號函(見易字第935號卷㈠第587至589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09年8月28日鑑定報告書(壬○○)(見易字第935號卷㈡第385頁)、109年9月24日一0九彰基院字0000000000號函(見易字第935號卷㈡第419頁)在卷可憑(詳如下表所示)。
病患住院日期彰基鑑定結果陳○銨106年3月31日至106年4月3日(附表四編號1⑴)主訴症狀與病歷內抽血紀錄符合,非虛構。106年7月8日至同年7月11日(附表四編號1⑵)胸部X光佐證有支氣管炎,症狀非虛構。陳○錡106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1日(附表四編號2)依據體檢發現及檢驗報告,症狀非虛構。106年5月26日至同年5月30日(附表四編號3)依據體檢發現,放射線及檢驗報告,症狀非虛構。陳○翊106年1月20日至同年1月24日(附表四編號4⑴)依病歷紀錄,症狀非虛構。106年6月23日至同年6月26日(附表四編號4⑵)依病歷紀錄,症狀非虛構。陳○憲106年5月26日至同年5月30日(附表四編號5⑴)依體檢發現以及放射線報告,症狀非虛構。106年9月22日至同年9月26日(附表四編號5⑵)依體檢發現以及放射線報告,症狀非虛構。辛○○107年1月29日至同年2月2日(附表四編號6)主訴為病患個人主觀感覺,醫療檢查如能確定病因,則可合理推論此主訴為真;若無法確診病因,則無法斷定此主觀感覺之真偽。病患辛○○無客觀診斷支持其主訴,無法判定其主訴之真偽。壬○○106年3月31日至同年4月3日(附表四編號7)依病歷記載,病患壬○○主訴咳嗽及喘的症狀,無法用抽血或其他檢查判斷是否虛構。
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上開被告等就如附表四所示病患之主訴症狀係虛構不實,且被告辛○○、壬○○於附表四編號6、7主訴之症狀,與附表二、三各該被告主訴之腸胃不適等症狀也迥異,難同推認亦是虛構。
㈡按不同之醫師面對病人主訴之病情,依其專業知識、謹慎程
度及臨床經驗,所採取之醫療措施,多少存有差異。而我國實施健保制度,納入健保之醫療院所除向病人收取掛號費、部分負擔及自費項目費用外,其他醫療費用,均須經健保署審核通過始得請領,健保署之立場亦須兼顧健保資源之分配,致使健保署與實際看診之臨床醫師,就是否使用或以何種醫療儀器檢查、要否採取何種醫療措施及其程度、開立何種藥物及其份量、有無住院必要及住院時日之長短等許多事項之意見,難免產生歧異,並非少見。是尚難單以健保署或其他醫師認定病人無住院必要,即一概認定此類病人前往就診住院,所主訴之症狀一定就是虛構,沒病裝病。又有無住院必要,並非病人可自行決定,尚須經醫師看診後之專業判斷以為決定,除考量病情輕重、病人意願外,有時或需慮及醫療院所之規模設備、醫護人員充足與否、病人及病床數,以及各個醫師專業、臨床經驗就醫療處置之裁量判斷等問題,是故也難僅憑嗣後其他醫師認為病人實際上無住院必要,就逕予認定病人明知自己並無住院必要,而虛構不實病症。
㈢本案經健保署函文說明及原審囑託鑑定結果,雖均認為如附
表四所示病患之病症均可門診治療,無住院必要等情,有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兒童醫院109年3月24日一0九彰基兒字第1090300008號函及檢附之文章資料、109年6月24日一0九彰基兒字第1090600011號函(見易字第935號卷㈠第505至519頁、第587至589頁)、109年8月28日鑑定報告書(壬○○)(見易字第935號卷㈡第385頁)在卷可按。然依據證人陳識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是否住院是以我判斷為標準,即使病人有要求,我還是會做進一步評估等語(見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18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住院要經過我檢查判斷,急性腸胃炎併脫水、 梅尼爾氏 症、急性支氣管炎霉漿菌感染,有時比較虛弱,我會收住院,記錄病人主訴,看病人精神及全身狀況,並壓診、觸診、聽診,看他精神狀況還是體力不支或倦怠、四肢無力,大概就會先收住院,我會參考病人講的及我的判斷綜合起來決定是否住院。病情診察過後,若有需要,我會詢問是否要住院,會建議住院及主動詢問是否要住院,我在看診之後判斷需要住院,會跟病人說,他們願意住院,就建議他們住院比較好。不是病人要住院就讓他們住院,要看情形,健保局也會抽審,有的有檢查,也會給我們做核篩,所以沒辦法讓他隨意住院等語(見易字第935號卷㈡第323至327頁)。可知上開病患必須經陳識仁醫師診斷後,依其醫學專業知識及臨床經驗判定認有必要住院,於徵詢病患等之意願後,始能順利住院,並非病患可自行單獨決定。縱認陳識仁醫師所為之醫療處置不當及其認定住院之標準較為寬鬆,而有違醫療常規,然在無相當證據證明上開病患主訴之症狀為虛構之情形下,尚難憑前述函文及鑑定意見認其等無住院必要,而逕予推認其等當然就是明知無住院必要,而主訴虛構不實症狀。
㈣檢察官所舉被告辛○○與被告壬○○或被告陳柏翰;或被告辛○○
與溫得岑間,分別於106年12月23、25、28、29、31日、同年1月1、6、15、23、25至27日、同年2月2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185至199頁),固可認被告辛○○與被告壬○○或被告陳柏翰談論有關經「 阿德 (溫得岑)」介紹,帶陳○銨至醫院就診住院等情事,然勾稽該等通話時間及內容,參以卷附陳○銨、陳○錡於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各次道安醫院相關病歷資料所示,可知其等於電話中所談論者,並非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各次住院之事,而是如附表三編號⒈所示帶陳○銨至宏恩醫院住院,及被告壬○○等人持健保卡至杏林堂中醫診所找「鄭醫師(丑○○醫師)」看診之事,而證人溫得岑亦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是我介紹辛○○、壬○○至宏恩醫院就診等語(見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14頁),是該等通訊監察譯文不能證明被告等有如附表四所示部分之犯行。
㈤至檢察官所舉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紀錄【包含附表四編號1⑵
所示陳○銨住院期間,被告壬○○之行動上網紀錄(見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471至489頁);附表四編號3所示陳○錡住院期間,被告壬○○、陳柏翰之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紀錄(見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299至305、357至397、611至613頁);附表四編號4⑵所示陳○翊住院期間,被告陳柏諺、陳玥臻○○之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紀錄(見他字第2506號卷㈤第305至307、309至329頁);附表四編號5所示陳○憲住院期間,被告陳柏諺、陳玥臻○○之通聯紀錄(見他字第2506號卷㈤第391、393至4
29、487至537頁)】及病患陳○銨、陳○錡、陳○翊、陳○憲於住院期間之病患請假單(見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339至341、317至321、263、331至333頁),雖顯示被告壬○○、陳柏翰、陳柏諺、陳玥臻於各該病患住院期間,有時會離開道安醫院數小時,病患陳○銨、陳○錡、陳○翊、陳○憲亦曾有請假外出之情。然以道安醫院內並無餐廳(此經證人即道安醫院護士 蔡婷印 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在卷《見警卷第274頁》),其等或非病患,暫離開醫院辦事;或係病患,在醫師認為病情和緩及同意之情形下,暫時請假外出,亦非不能理解,也不能以此即當然認定其等主訴之症狀為虛偽不實。
㈥被告辛○○固於警詢陳稱曾幫助○○壬○○與道安醫院配合開立診
斷證明書,據以申請保險理賠等語(見警卷第89頁)。然被告壬○○虛構不實病症至道安醫院住院已認定罪刑如附表二編號⒌所示,且被告辛○○於警詢時亦稱:有時是真的生病符合條件申請理賠等語(見警卷第89頁),是被告辛○○於警詢時所指,是否當然包括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被告壬○○帶陳○錡、陳○銨至道安醫院住院之部分,並非無疑。
㈦被告壬○○固於檢察官偵訊時稱:陳○銨於附表四編號1⑵該次,
我知悉無實際住院必要,陳識仁醫師問是否要住院,為了賺保險金,就讓他住院。陳○錡也是無實際住院必要而住院申請保險金等語(見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243至249頁);被告陳柏翰固於檢察官偵訊時稱:5月(附表四編號3該次)陳○錡沒有不舒服,就是陪我一起去住院等語(見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409頁)。然被告壬○○、陳柏翰上開所陳,核與前揭鑑定認定陳○錡、陳○銨就附表四編號1至3各次主訴之病症並非虛構之情不符,不能排除被告壬○○、陳柏翰可能是因記憶有誤所致,自難以此即認定其等就附表四編號1至3部分為虛偽不實主訴。
㈧至證人陳○銨、陳○錡於警詢、偵訊就其等就醫住院之情,或
未被詢問或稱已忘記(見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547至553、665至667、669至670頁);證人陳○翊於警詢稱其附表四編號4⑵該次係因身體不舒服住院等語(見他字第2506號卷㈤第331至333頁);證人陳○憲則於警詢稱其係因肚子痛、嘔吐、拉肚子住院等語(見警卷第266頁),亦難執以不利被告等之認定。
(五)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縱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致違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綜上諸情,本件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等於如附表四所示部分涉有詐欺取財既遂或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其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確切、直接之證據,足以證明該等被告此部分確應負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之罪責,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被告等此部分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就該等被告或為無罪之諭知;或因檢察官認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附表四「備註」欄或「
主文」欄所示)。其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上開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其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李莉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吳宗達追加起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加重詐欺部分得上訴,普通詐欺部分檢察官得上訴。
附表二、三、四部分均不得上訴。
如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下起訴書案號未記載者,均指偵字第7263號起訴書
附表之編號)編號起訴書附表編號犯罪行為人病患診斷書日期及診斷書不實內容被害保險公司核付金額證據主文核付日期⒈①10辛○○辛○○106年7月21日診斷書記載「左手肘及前臂挫傷」「因不慎被掉落的重物砸挫傷左手肘及前臂腫脹痛,曲伸不利,無法使力。」「106年3月22日至106年7月19日共計就診70次」。新光人壽23,595元(起訴書誤載23,57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7月21日診斷證明書、30,500元醫藥費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473、492頁)②保險公司106年8月4日受理申請書(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472頁)③保險公司理賠匯款紀錄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8月24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50頁)⒈②偵字第988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辛○○辛○○同上診斷書國泰人壽30,000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杏林堂中醫診所違規說明、杏林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門診掛號費收據;國泰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8月7日⒉①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後項寅○○寅○○105年12月19日診斷書記載「左側踝及足部壓砸傷」「105.9.27梅姬颱風颱風來襲,因要遷移機車不慎機車被強風吹倒壓砸傷,左足踝腫痛,足掌腫痛,難以行走。」「105年9月28日至105年12月9日共計就診70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陽人壽,後由南山人壽概括承受)12,5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5年12月19日診斷證明書(偵字第401號卷第58頁背面)②保險公司105年12月26日櫃臺受理申請書(偵字第401號卷第57頁)③保險公司105年12月26日通知理賠單(偵字第401號卷第59頁)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代寫理賠申請書,未經追加起訴)105年12月26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45頁)丑○○⒉②8-4寅○○寅○○同上診斷書明台產物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5年12月19日診斷證明書、醫藥費用30,680元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93頁)。②保險公司105年12月29日受理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91頁)。③保險公司106年1月3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94頁)。④109年4月13日寅○○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簽訂刑事和解書,由寅○○賠償95,563元,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同意給予自新處遇(訴字第748號卷㈥P.91)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代寫理賠申請書)106年1月3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45頁)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⒉③8-1寅○○寅○○106年9月4日診斷書記載「左肩部挫傷、腰部挫傷」「106.6.5上午因屋頂漏水,爬上鋁梯維修時,不慎滑落摔傷,左側肩腫脹痛,手臂舉高則痛更劇,腰部腫痛,伸展不利。」「106年6月5日至106年8月17日共計就診72次」。富邦人壽(起訴書誤為富邦產物)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4日診斷證明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46頁)②保險公司受理申請書、申請金額30,680元(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45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15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86頁)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辛○○代寫申請書,還留下聯絡人辛○○電話)106年9月15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46頁)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⒉④8-2寅○○寅○○同上診斷書明台產物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4日診斷證明書、30,680元醫藥費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88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8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87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14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90頁)。④109年4月13日寅○○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簽訂刑事和解書,由寅○○賠償95563元,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同意給予自新處遇(訴字第748號卷㈥P.91)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代寫理賠申請書)106年9月14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46頁)丑○○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⒉⑤8-3寅○○寅○○同上診斷書新光人壽23,870元(起訴書誤載:23,792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4日診斷證明書、醫藥費用30,680元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437、439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8日受理申請書、106年9月8日虎尾圓環郵局掛號信、信封文字(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435、453頁)③保險公司理賠通知(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455頁)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106年10月11日(起訴書誤載:106年10月6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46頁)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癸○○(理賠申請書及信封都是癸○○的筆跡,未經起訴)丑○○⒉⑥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前項寅○○寅○○同上診斷書朝陽人壽(後由南山人壽概括承受)13,214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4日診斷證明書(偵字第401號卷第62頁背面)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12日櫃臺受理申請書(偵字第401號卷第61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13日通知理賠(偵字第401號卷第63頁)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代寫理賠申請書,未經追加起訴)106年9月13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46頁)丑○○⒊①5-1庚○○庚○○105年12月30日斷書記載「左膝及小腿壓砸傷」「105.9.27梅姬颱風來襲,在騎樓被強風吹倒的機車壓砸傷左膝及小腿腫脹痛,難以行走。」「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26日計就診70次」。明台產物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5年12月30日診斷證明書、30,530元醫藥費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91頁)②保險公司106年1月11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89頁)③保險公司106年1月11日理賠匯款紀錄,匯入郵局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月11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95頁郵局帳戶入款明細)⒊②偵字第988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庚○○庚○○同上診斷書國泰人壽30,530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杏林堂中醫診所違規說明、杏林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門診掛號費收據;國泰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月11日⒊③5-2庚○○庚○○106年9月4日診書記載「右側腕及手挫傷(因站在椅子上,裝上清洗好的冷氣蓋,下來時沒站穩不慎摔傷,右手腕及手掌指腫痛」。「106年5月20日至106年8月3日共就診70次」。台灣人壽24,686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4日診斷證明書、30,680元醫藥費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94、396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14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93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18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04頁)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9月18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76頁國泰世華銀行明細)⒊④5-3庚○○庚○○同上診斷書明台產物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4日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30,680元(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06-407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18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05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18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08頁)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9月18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76頁國泰世華銀行明細)⒊⑤5-4庚○○庚○○同上診斷書國泰人壽30,68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4日診斷證明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13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13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10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22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12頁)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9月22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76頁國泰世華銀行明細)⒊⑥5-5庚○○庚○○同上診斷書新光人壽實際匯入23,705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4日診斷證明書(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179頁)②保險公司受理申請書、106年9月12日大肚追分郵局掛號信封(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178、183頁)③保險公司理賠通知(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345頁)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0月30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76頁國泰世華銀行明細)⒋①1-1乙○○乙○○105年12月31日診斷書記載:「因在浴室洗澡不慎滑倒摔傷,左側間及上臂腫脹痛,手臂舉高則痛更劇,無法使力」「左肩及上臂挫傷」「105年10月14日至105年12月24日共計就診70次」明台產物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5年12月31日診斷證明書、105年12月31日開給3萬0770元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頁)。②保險公司106年2月2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頁)③保險公司106年2月2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6頁)④109年4月13日乙○○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簽訂和解書,乙○○賠償67,433元,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同意給乙○○自新機會(訴字第748號卷㈥P.85)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2月9日匯入(乙○○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P.225)。⒋②1-2乙○○乙○○同上診斷書遠雄人壽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5年12月31日診斷證明書、30,770元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8、17頁)②保險公司106年1月16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11頁)③保險公司106年1月17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9頁)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月17日(乙○○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P.225)。⒋③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前項乙○○乙○○同上診斷書朝陽人壽(後由南山人壽概括承受)12,857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5年12月31日診斷證明書(偵字第401號卷第44頁背面)②保險公司106年11月11日櫃臺受理申請書(偵字第401號卷第43頁)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月11日(乙○○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P.225)。⒋④偵字第988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乙○○乙○○同上診斷書國泰人壽30,000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杏林堂中醫診所違規說明、杏林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門診掛號費收據;國泰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月17日⒋⑤1-3乙○○乙○○106年9月11日診斷書記載「1.腰部挫傷、2.右側髖部挫傷」(因整理花圃瓜架不慎摔傷,右側腰部、右髖部腫脹痛」「106年5月27日至106年9月9日共就診68次」明台產物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11日診斷證明書、30,560元醫療費用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2-33頁)②保險公司106年12月1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4頁背面)③保險公司106年12月6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1頁)④109年4月13日乙○○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簽訂和解書,乙○○賠償67,433元,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同意給乙○○自新機會(訴字第748號卷㈥P.85)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2月6日(乙○○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P.227)⒋⑥1-4乙○○乙○○同上診斷書遠雄人壽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11日診斷證明書、30,560元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8、53、59頁)②保險公司106年11月2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7頁)③保險公司106年11月9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5頁)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1月9日(乙○○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P.226)⒋⑦1-5乙○○乙○○同上診斷書國泰人壽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11日診斷證明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68頁)②保險公司106年10月25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65頁)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0月27日(乙○○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P.226)⒋⑧1-6乙○○乙○○同上診斷書新光人壽23,536元(起訴書誤載為23,504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11日診斷證明書、30,560元醫藥費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5、75頁)②保險公司106年10月12日受理申請書(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③保險公司理賠匯款紀錄(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175頁)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0月30日(乙○○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P.226)⒋⑨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後項乙○○乙○○106年9月29日診斷書記載「1.腰部挫傷、2.右側髖部挫傷」(因整理花圃瓜架不慎摔傷,右側腰部、右髖部腫脹痛」「106年5月27日至106年9月9日共就診68次」朝陽人壽(後由南山人壽概括承受)20,443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29日診斷證明書、30,560元醫藥費收據(偵字第401號卷第48頁背面、49頁)②保險公司106年10月12日櫃臺受理申請書(偵字第401號卷第47頁)③保險公司106年10月13日理賠通知(偵字第401號卷第55頁)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0月13日(乙○○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P.226)⒌①7-1子○○子○○106年9月18日診斷書記載「1.左腰部挫傷。2.左髖部挫傷」「因搬衣服下來時不慎於樓梯皆滑倒摔傷,左側腰部及髖部腫脹痛。」「106年5月20日至106年9月15日共計就診70次」。和泰產物2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18日診斷證明書、30,500元醫藥費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37頁)②保險公司106年10月23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35頁)③109年3月26日子○○與和泰產物保險公司簽訂和解書,由子○○賠償50,493元,和泰產物保險公司同意給與自新處遇(訴字第748號卷㈥P.89)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由辛○○帶子○○去見丑○○,並向丑○○開口要求)106年10月24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61頁第一銀行帳戶明細)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⒌②7-2子○○子○○同上診斷書國泰人壽16,958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18日診斷證明書、30,500元醫藥費用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42、543頁)②保險公司理賠106年9月27日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41頁)③保險公司106年10月11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539頁)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106年10月11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61頁第一銀行帳戶明細)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⒌③7-3子○○子○○同上診斷書新光人壽23,57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18日診斷證明書、30,500元醫藥費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349、350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26日受理申請書(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348頁)③保險公司理賠通知書(偵字第7263號卷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427頁)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106年9月29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61頁第一銀行帳戶明細)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⒌④偵字第949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子○○子○○同上診斷書中國人壽24,56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18日診斷證明書(偵字第9499號卷第53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27日受理申請書(偵字第9499號卷第51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28日通知理賠(偵字第9499號卷第61頁)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106年9月28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61頁第一銀行帳戶明細)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⒍①9壬○○壬○○106年9月6日診斷書記載「腰部挫傷、右手腕扭傷」(106.5.27早上因帶小孩去埔心羅厝國小打籃球不慎摔傷,右側腰部腫脹痛,右手腕腫痛,轉動時更痛。」「106年5月27日至106年8月19日共計就診68次」。新光人壽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6日診斷證明書、31,800元醫藥費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327、398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12日受理申請書(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326頁)③保險公司106年10月27日通知不支付(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414頁)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未核付⒍②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壬○○壬○○同上診斷書朝陽人壽(後由南山人壽概括承受)30,0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6日診斷證明書(偵字第401號卷第66頁背面)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18日受理申請書(偵字第401號卷第65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18日通知理賠(偵字第401號卷第67頁)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9月18(壬○○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32頁)⒍③3-1壬○○陳○銨(簽署申請理賠書時,僅11歲餘,無責任能力,實際犯罪行為人為○○壬○○)106年9月6日診書記載:「右膝挫傷、右足踝挫傷」(106.7.5在羅厝天主教堂,站哥哥的滑板車後方,不慎跌倒兩人摔傷,右膝腫痛,右足踝腫痛」「106年7月5日至106年8月24日共計就診30次」。台灣人壽15,284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6日診斷證明書、19,820元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106、107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19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105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26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149頁)壬○○成年人,三人以上,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辛○○(帶兒童即○○陳○銨去見丑○○,並開口向丑○○要求配合製作假病歷)106年9月26日(陳○銨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見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20頁)辛○○成年人,三人以上,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丑○○⒍④3-2壬○○陳○銨(簽署申請理賠書時,僅11歲餘,無責任能力,實際犯罪行為人為○○壬○○)同上診斷書南山人壽19,82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6日診斷證明書、19,820元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152、157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21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151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22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193頁)壬○○成年人,三人以上,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辛○○)106年9月22日辛○○成年人,三人以上,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丑○○⒍⑤3-3壬○○陳○銨(簽署申請理賠書時,僅11歲餘,無責任能力,實際犯罪行為人為○○壬○○)同上診斷書遠雄人壽19,82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6日診斷證明書、19,820元醫藥費用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198頁、202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20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197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22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195頁)壬○○成年人,三人以上,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辛○○106年9月22日(陳○銨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見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20頁)辛○○成年人,三人以上,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丑○○⒍⑥3-4壬○○陳○銨(簽署申請理賠書時,僅11歲餘,無責任能力,實際犯罪行為人為○○壬○○)同上診斷書新光人壽14,528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9月6日診斷證明書、19,820元醫藥費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491、492頁)②保險公司106年9月21日受理申請書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490頁)③保險公司理賠匯款紀錄(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532頁)壬○○成年人,三人以上,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辛○○106年10月2日(陳○銨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20頁)辛○○成年人,三人以上,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丑○○⒍⑦偵字第988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壬○○陳○銨(簽署申請理賠書時,僅11歲餘,無責任能力,實際犯罪行為人為○○壬○○)同上診斷書國泰人壽203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杏林堂中醫診所違規說明、杏林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門診掛號費收據;國泰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壬○○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11月14日⒎①6-1癸○○癸○○106年6月7日診斷書記載「1.腰部挫傷。2.左髖部挫傷」「因站在木梯上洗窗戶,沒站穩不慎滑落摔傷,腰部右側髖部瘀腫脹痛,曲伸不利,無法使力。」「106年2月3日至106年6月7日共就診84次」。遠雄人壽27,2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6月7日診斷證明書、27,200元醫療費用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24頁)②保險公司106年6月21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23頁)③保險公司106年6月23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22頁)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6月23日(癸○○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見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85頁)⒎②6-2癸○○癸○○同上診斷書富邦產物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6月7日診斷證明書、27,200元醫藥費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44-445頁)②保險公司106年6月21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43頁)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未核付⒎③6-3癸○○癸○○同上診斷書新光人壽62,16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6月7日診斷證明書、醫藥費用27,200元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5頁)②癸○○本人106年7月28日以掛號寄出理賠申請書。有癸○○的本人筆跡(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94-95頁)。保險公司106年7月31日受理申請書(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3頁)③保險公司理賠匯款紀錄(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96-97頁)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8月2日(癸○○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85頁)⒎④偵字第949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癸○○癸○○同上診斷書中國人壽27,2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6月7日診斷證明書(偵字第9499號卷第43頁)②保險公司106年6月20日受理申請書(偵字第9499號卷第41頁)③保險公司106年6月28日理賠通知(偵字第9499號卷第49頁)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6年6月28日(癸○○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85頁)⒏11丙○○丙○○106年5月30日診斷書記載「1.右手肘挫傷。2.腰部挫傷」「(因洗車時不慎被水管絆倒摔傷,右手肘腫脹痛,伸展不利,腰部腫痛,無法使力。」「106年2月3日至106年5月28日共計就診60次」。新光人壽40,315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5月30日診斷證明書、26,300元醫藥費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181頁)②保險公司106年6月7日受理申請書(偵字第7263號卷、癸○○筆跡之掛號信封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179、246至247頁)③保險公司理賠20,000元、20,315元之匯款紀錄(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248頁)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癸○○(癸○○陪同丙○○去看丑○○,且理賠申請書、信封上均是癸○○的筆跡)106年6月8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85頁)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⒐①4-1戊○○戊○○106年4月28日診斷書記載「左臗及大腿挫傷」(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傷,左側髖及大腿腫脹痛)。「106年2月17日至106年4月28日共計就診63次」。台灣人壽23,473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4月28日診斷證明書、28,460元醫藥費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210頁、211頁)②保險公司106年5月5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209頁)③保險公司106年9月1日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279頁)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帶其○戊○○去見丑○○,並開口要求丑○○配合。且申請理賠文件都是癸○○的筆跡)106年9月1日(戊○○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資金入帳後,再轉匯去癸○○合庫帳戶,見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05頁)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丙○○(帶戊○○去見丑○○,未經起訴)丑○○⒐②4-2戊○○戊○○同上診斷書明台產物28,46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5月16日診斷證明書、28,460元(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282頁)②保險公司106年5月2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281頁)③109年4月13日戊○○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簽署和解書,由戊○○賠償7,434元後,明台產物同意給予自新處遇(訴字第748號卷㈥P.9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申請書是癸○○的筆跡)106年5月16日(戊○○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資金入帳後,再轉匯去癸○○合庫帳戶,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05頁)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丙○○(帶戊○○去見丑○○,未經起訴)丑○○⒐③4-3戊○○戊○○同上診斷書國泰人壽28,46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4月28日診斷證明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287頁)②保險公司106年5月12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285頁)③保險公司理賠匯款紀錄(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286頁)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申請書是癸○○的筆跡)106年5月16日(戊○○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資金入帳後,再轉匯去癸○○合庫帳戶,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05頁)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丙○○(帶戊○○去見丑○○,未經起訴)丑○○⒐④4-4戊○○戊○○同上診斷書新光產物22717元(起訴書誤載為未核付)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4月28日診斷證明書、28,460元醫療費用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61頁、384頁)②保險公司106年5月23受理理賠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57頁)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106年6月6日(戊○○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資金入帳後,再轉匯去癸○○合庫帳戶,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05頁)丙○○(帶戊○○去見丑○○,未經起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⒐⑤4-5戊○○戊○○同上診斷書新光人壽未核付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4月28日診斷證明書(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103頁)②保險公司107年5月3日受理申請書、元醫藥費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101至102頁)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癸○○(且理賠申請書是癸○○的筆跡)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丙○○(未經起訴)丑○○⒐⑥4-6戊○○戊○○106年11月23日斷書記載「1.右腕及手挫傷。2.右踝挫傷。右膝挫傷。」「因爬高拿東西,下來時沒踩穩,不慎摔傷,右手腕及手掌指脹痛,右膝腫痛。」「106年8月20日至106年11月23日計就診79次」。明台產物27,95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11月23日診斷證明書、27,950元醫藥費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86、387頁)②保險公司107年1月15日受理申請書、「事故:106年8月20日要拿東西,不慎跌下,地點:北港」(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85頁)③保險公司107年1月17日理賠通知(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388頁)③109年4月13日戊○○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簽署和解書,由戊○○賠償7,434元後,明台產物同意給予自新處遇(訴字第748號卷㈥P.9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106年8月19日晚上由癸○○、丙○○拿○○戊○○之健保卡去給丑○○)107年1月17日(戊○○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資金入帳後,再轉匯去癸○○合庫帳戶,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05頁)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丙○○(未經起訴)丑○○⒐⑦偵字第988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戊○○戊○○同上診斷書國泰人壽27,973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杏林堂中醫診所違規說明、杏林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門診掛號費收據;國泰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丑○○107年2月8日⒑①2-1丁○○丁○○106年5月30日診斷書記載「腰部挫傷、髖部挫傷」「(因在整理廚房不慎滑倒摔傷,腰部,髖部腫痛,伸展不利。」「106年3月16日至106年5月27日共計就診61次」。明台產物27,71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5月30日診斷證明書、27,710元醫療費用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78頁)。②保險公司106年6月9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75頁)--筆跡是癸○○所寫,見(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423頁)③109年4月13日丁○○與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簽訂和解書,由丁○○賠償7,434元後,由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給予自新處遇(訴字第748號卷㈥P.95)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帶丁○○去見丑○○,並開口要求丑○○配合,且書寫理賠申請書)。106年6月15日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⒑②2-2丁○○丁○○同上診斷書新光產物22,102元(起訴書誤載為:未核付)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5月30日診斷證明書、27,710元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82、103頁)②保險公司106年6月27日受理申請書(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81頁)(訴字第748號卷㈠)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106年7月17日(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73頁)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⒑③2-3丁○○丁○○同上診斷書新光人壽41,284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5月30日診斷證明書、27,710元收據(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253、254頁)②保險公司106年6月27日受理申請書(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252頁)③保險公司理賠20,000元、21,284元通知書(偵字第7263號卷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第321頁)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癸○○(申請書及信封上均是癸○○的筆跡)106年6月9日(丁○○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73頁)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⒑④2-4丁○○丁○○106年11月24日診斷書記載「1.右手肘摔傷。2.左足踝挫傷」「(因騎機車不慎跌倒,右手肘腫脹腫痛,右足踝腫痛」。「106年8月22日至106年11月24日計就診76次」。明台產物26,900元①杏林堂中醫診所106年11月24日診斷證明書、26,900元收據(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72、73頁)(訴字第748號卷㈡第25、27頁)②保險公司107年2月1日受理申請書,事故記載:「106年8月22日騎機車時。前方緊急煞車,來不及閃躲跌倒。」(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69頁)(癸○○的筆跡,訴字第748號卷㈡第21頁)③保險公司107年2月9日理賠通知(杏林堂中醫診所保險理賠資料卷第74頁)③109年4月13日丁○○與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簽訂和解書,由丁○○賠償7434元後,由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給予自新處遇(訴字第748號卷㈥P.95)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將丁○○健保卡拿去給丑○○,且書寫理賠申請書)107年2月9日(丁○○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訴字第748號卷㈡第173頁)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丙○○(陪同取回健保卡,未經起訴)丑○○附表二:
編號偵字第746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行為人(即病患、被告)住院日期主訴症狀(Chiefcpmplaint)醫師診斷疾病商業保險理賠申請日保險公司金額(新臺幣/元)主文⒈1辛○○⑴106年5月22日至26日腹瀉腹絞痛數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5月31日南山人壽13,875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6月1日全球人壽7,500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106年10月11日至15日腹瀉頭暈數日急性腸胃炎③106年10月17日新光人壽10,000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④106年10月17日南山人壽13,750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⑤106年10月18日全球人壽7,500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⒉2黃威鈞⑴106年1月5日至9日腹瀉腹絞痛2日急性場胃炎併脫水①106年1月7日國泰人壽22,500黃威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1月10日新光人壽未理賠黃威鈞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6年1月12日南山人壽20,000黃威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106年6月8日至12日腹瀉嘔吐2日急性腸胃炎④106年6月11日國泰人壽22,500黃威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⑤106年6月16日新光人壽未理賠黃威鈞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⑥106年6月15日南山人壽20,000黃威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⑦106年6月14日富邦人壽20,000黃威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⑶106年10月26日至30日腹瀉腹絞痛2日急性腸胃炎⑧106年10月28日國泰人壽22,500黃威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⑨106年11月2日南山人壽20,000黃威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⑩106年11月14日富邦人壽未理賠黃威鈞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⒊3寅○○⑴106年1月16日至20日腹瀉嘔吐數日急性腸胃炎併脫水①106年1月20日新光人壽3,312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1月25日南山人壽10,000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6年1月23日朝陽人壽(後併入南山人壽)20,000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106年5月15日至19日腹瀉右腹痛3日急性腸胃炎④106年5月22日新光人壽3,300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⑤106年5月24日南山人壽10,000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⑥106年5月24日朝陽人壽20,000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⑶106年9月29日至10月3日嚴重腹瀉腹痛3日急性腸胃炎⑦106年10月3日新光人壽未理賠寅○○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⑧106年10月12日南山人壽10,000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⑨106年10月11日朝陽人壽20,000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⒋4陳柏翰⑴106年5月26日至30日腹瀉腹絞痛數日急性腸胃炎併脫水①106年6月6日新光人壽15,000陳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6月2日南山人壽10,000陳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6年6月3日台灣人壽15,000陳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④106年6月3日中國人壽20,000陳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⑤106年6月1日國泰人壽22,500陳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106年10月6日至10日腹瀉嘔吐數日急性腸胃炎⑥106年10月13日新光人壽未理賠陳柏翰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⑦106年10月13日南山人壽10,000陳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⑧106年10月13日台灣人壽15,000陳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⑨106年10月18日中國人壽20,000陳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⑩106年10月18日國泰人壽22,549陳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⒌5壬○○106年7月8日至11日腹瀉腹絞痛數日急性腸胃炎、急性支氣管炎①106年7月13日新光人壽未理賠壬○○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7月17日台灣人壽12,000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6年7月14日全球人壽6,000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④106年7月14日朝陽人壽16,088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⒍8乙○○106年4月28日至5月2日腹瀉、全身虛弱數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5月2日國泰人壽22,500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5月23日新光人壽15,008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6年5月18日南山人壽25,291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⒎13陳柏諺106年1月20日至24日嚴重腹瀉腹痛數日感染性腸胃炎併脫水①106年2月9日新光人壽10,000陳柏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2月14日台灣人壽31,250陳柏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6年2月14日中國人壽30,000陳柏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6年6月23日至26日嚴重腹瀉嘔吐2日急性腸胃炎併脫水④106年6月30日新光人壽4,150陳柏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⑤106年7月5日台灣人壽25,500陳柏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⑥106年7月6日中國人壽24,164陳柏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⒏14陳玥臻⑴106年5月26日至30日腹瀉腹痛數日急性腸胃炎併脫水①106年6月2日新光人壽15,000陳玥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6月14日台灣人壽31,250陳玥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6年6月2日中國人壽15,000陳玥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106年9月22日至26日腹瀉腹痛數日急性腸胃炎④106年9月30日新光人壽未理賠陳玥臻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⑤106年10月5日台灣人壽31,250陳玥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⑥106年10月5日中國人壽15,004陳玥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⒐17丙○○106年9月29日至10月3日腹瀉腹絞痛數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10月26日新光人壽未理賠丙○○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10月11日富邦人壽15,000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6年10月11日全球人壽17,500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⒑18癸○○⑴106年5月16日至20日腹瀉嘔吐數日急性腸胃炎①106年5月22日新光人壽13,652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5月31日中國人壽30,000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6年5月23日康健人壽15,000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106年9月18日至21日腹瀉上腹痛數日急性腸胃炎④106年9月22日新光人壽11,205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⑤106年9月25日富邦人壽12,000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⑥106年9月25日中國人壽24,000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⑦106年9月25日康健人壽12,000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⒒19丁○○⑴106年3月23日至25日腹瀉腹絞痛數日感染性腸炎併脫水①106年3月28日新光人壽12,600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4月6日中國人壽12,000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106年9月25日至28日腹瀉腹絞痛3日急性腸胃炎③106年10月3日新光人壽19,669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④106年10月17日中國人壽16,000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⒓20戊○○⑴106年2月15日至17日嚴重腹瀉嘔吐(依照護理記錄所示,戊○○稱:昨日開始腹痛腹瀉多次,自行來院就診)感染性腸胃炎併脫水①106年3月8日國泰人壽13,500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6年2月20日新光人壽18,525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6年2月29日台灣人壽14,250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106年9月7日至9日連續數日吃海鮮後,腹瀉嘔吐數日急性腸胃炎④106年9月13日國泰人壽13,500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⑤106年9月11日新光人壽18,225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⑥106年9月20日台灣人壽14,250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之一:
編號偵字第746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行為人(即病患)住院日期證據㈠㈠11 陳鳯華 ⑴106年5月22日至26日㈠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3、7至9頁、卷㈧第11、14至15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㈡全球人壽:★壽險理賠給付明細通知書★理賠給付審核書★理賠申請書★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理賠處契約狀況摘要表(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29至34、37至39、44至45頁)㈢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5頁、卷㈧第12頁)★道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3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P279、281)★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㈠P37至71)★107年度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辛○○行動電話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69、183頁)★被告辛○○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11頁)⑵106年10月11日至15日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13至15、23頁)㈡南山人壽:★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7、20至21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㈢全球人壽:★壽險理賠給付明細通知書★理賠給付審核書★理賠申請書★理賠處契約狀況摘要表(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47至52、57至58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道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17頁、卷㈧第18至19頁)★道安醫院106年10月24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98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27至57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㈠第72至104頁、他字第2506號卷㈠第283至284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77至281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辛○○行動電話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69、183頁)★被告辛○○持用之0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77至79頁)22黃威鈞⑴106年1月5日至9日㈠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給付明細(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61至62、64頁)㈡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65、68至69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㈢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63、66頁)★道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67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㈠第139至172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93、299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⑵106年6月8日至12日㈠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給付明細(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71至72、74頁)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351、353頁)㈢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79、84至85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㈣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保險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75、77頁)㈤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355頁、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73、76、80頁)★道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收據明細表(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81至83頁)★道安醫院106年6月28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58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363至393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㈠第173至205頁、他字第2506號卷㈠第285至287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93至297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黃威鈞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417頁)★被告黃威鈞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紀錄(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397至415頁)⑶106年10月26日至30日㈠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給付明細(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87至88、90頁)㈡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91、94至95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㈢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97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89、92、98頁)★道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93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㈠第206至237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93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P129至137、225至231頁)33寅○○⑴106年1月16日至20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1頁)㈡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5、7至8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㈢朝陽人壽:★理賠申請書★朝陽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保險給付通知書(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9至39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6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㈠第239至272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41至243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⑵106年5月15日至19日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275、281、287頁)㈡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結案工作底稿(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9、12至14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㈢朝陽人壽:★理賠申請書★保險給付通知書(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41、47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283至285頁、卷㈨第10、11頁、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43至45頁)★道安醫院106年5月30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39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289至311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㈠第273至304頁、他字第2506號卷㈠第347至348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41至245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寅○○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331頁)★被告寅○○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313頁)⑶106年9月29日至10月3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1頁)㈡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結案工底稿(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5、18至20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㈢朝陽人壽:★理賠申請書★保險給付通知書(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49、55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6至17、22頁、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51至53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㈠第305至338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41至244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44陳柏翰⑴106年5月26日至30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理賠審核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255至257、263、265頁)㈡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03、106至107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㈢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99、102頁)㈣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19、121至122頁)㈤國泰人壽:★106年6月14日匯出款單筆資料查詢★理賠申請書(見易字第935號卷㈠第185、188頁)㈥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259至261頁、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00至101、104至105、120頁、易字第935號卷㈠第186頁)★道安醫院106年6月12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52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㈥P289至311)★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見偵字第7460號卷㈡P181至185)★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見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㈠P409至442)★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見偵字第7460號卷㈠P253至261)★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字第7460號卷㈠P127、P129至137、225至231)★被告陳柏翰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他字第2506號卷㈥P299至305)⑵106年10月6日至10日㈠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理賠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307至309頁)㈡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13、116至117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㈢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09、112頁)㈣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23、125至126頁)㈤國泰人壽:★106年6月14日匯出款單筆資料查詢★理賠申請書(易字第935號卷㈠第181、184頁)㈥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311至313頁、卷㈧第110至111、114、124頁、易字第935號卷㈠第182頁)★道安醫院106年10月24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96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317至347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㈠第443至476頁、他字第2506號卷㈠第301至304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53至261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陳柏翰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行動上網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357至379頁)55壬○○106年7月8日至11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49、51頁)㈡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31、134頁)㈢全球人壽:★壽險理賠給付明細通知書★理賠給付審核書★理賠申請書★理賠處契約狀況摘要表(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53至156、162頁)㈣朝陽人壽:★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理賠申請書★保險給付通知書(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65、171頁)㈤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53、55頁、卷㈧第132至133、157頁、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67、169頁)★道安醫院106年7月21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67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59至93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㈡第37至69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313至315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壬○○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行動上網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99至117頁)68乙○○106年4月28日至5月2日㈠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給付明細(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283、284、288頁)㈡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理賠審核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㈡第63、65、71頁)㈢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275、278至279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㈡第67、69頁、卷㈧第276、277、281、285、290、291頁)★道安醫院106年5月30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40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㈡第75至103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㈡第240至274頁、他字第2506號卷㈠第349至352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P129至137頁)★被告乙○○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㈡第115頁)★被告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他字第2506號卷㈡第107至117頁)713陳柏諺⑴106年1月20日至24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39頁)㈡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35、138頁)㈢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23、125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24、136、137、140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三第415至446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65至273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P129至137、225至231頁)⑵106年6月23日至26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理賠審核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五第3至5、13頁)㈡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31、134頁)㈢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27、129至130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五第7、9頁、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32至134頁)★道安醫院106年7月11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63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五第17至51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三第447至479頁、他字第2506號卷㈠第297至299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65至275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陳柏諺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五第55、57至77頁)814陳玥臻⑴106年5月26日至30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理賠審核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五第201、203、215頁)㈡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49至150、153頁)㈢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41、143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五第205、207頁、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42、151、152頁)★道安醫院106年10月13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93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五第103、217至245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㈣第4至37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301至307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陳玥臻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五第247至251頁)⑵106年9月22日至26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他字第2506號卷五第91、93頁)㈡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55、158頁)㈢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45、147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㈤第95、97頁、卷㈨第146、156、157頁)★道安醫院106年10月13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93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五第103至135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㈣第38至71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301至307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陳玥臻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行動上網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㈤第149至199頁)917丙○○106年9月29日至10月3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他字第2506號卷三第167、173頁)㈡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保險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85、187頁)㈢全球人壽:★理賠審查表★理賠申請書★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89、191至194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179、181頁、卷㈨第186、190頁)★道安醫院106年10月24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99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171、183至213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㈣第274至307頁、他字第2506號卷㈠第357至358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309至311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丙○○持用之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221頁)★被告丙○○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221至261頁)1018癸○○⑴106年5月16日至20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33頁)㈡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99、201至202頁)㈢康健人壽:★理賠通知書★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保險金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28、231、232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96、200、229、230、234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㈣第309至346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337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⑵106年9月18日至21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理賠審核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3、5、11頁)㈡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保險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195、197頁)㈢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03、218至219頁)㈣康健人壽:★理賠通知書★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保險金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21、225至226頁)㈤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7、9頁、卷㈨第196、204、222、224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㈣第347至385頁、他字第2506號卷㈠第323至324頁、卷㈢第13至41頁、卷㈨第205至217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頁)★被告癸○○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45頁)★被告癸○○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45至51頁)1119丁○○⑴106年3月23日至25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55頁)㈡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35、237至238頁)㈢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36、256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㈣第387至418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47至249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⑵106年9月25日至28日㈠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理賠審核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493、495、501至503頁)㈡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39、253至254頁)㈢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497、499頁、卷㈨第240頁)★道安醫院106年10月13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089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507至537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㈣第419至452頁、他字第2506號卷㈠第325至326頁、卷㈨第241至250頁)★道安醫院病患請假單(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247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被告丁○○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545頁)★被告丁○○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545至553頁)1220戊○○⑴106年2月15日至17日㈠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給付明細(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63至264、266頁)㈡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77頁)㈢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病歷資料調閱及事故確認授權書★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57、258、261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59、260、265、278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㈣第454至483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⑵106年9月7日至9日㈠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給付明細(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71至272、275頁)㈡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理賠審核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349、351、357至359頁)㈢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㈨第267、270頁)㈣其他:★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353、355頁、卷㈨第268至269、273、274頁)★道安醫院106年11月20日道醫病歷字第1060114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363至387頁)★健保署108年3月20日健保中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結果(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1至185頁)★道安醫院所有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病歷卷㈣第484至513頁)★被告戊○○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389頁)★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行動上網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㈢第391至405頁)★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7460號卷㈠第127、129至137、225至231頁)附表三:
編號起訴書附表編號行為人(即被告)病患住院日期醫師診斷疾病(及行為人主訴病患症狀)商業保險理賠申請日保險公司金額(新臺幣)證據主文⒈6-1辛○○、壬○○陳○銨106年12月29日至107年1月1日(宏恩醫院,由壬○○陪同住院)急性胃炎(主訴病患症狀:間歇性腹部絞痛、噁心、嘔吐、水樣腹瀉2日)①107年1月3日國泰人壽18,000(一)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給付明細(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71至172、180、243、245至246頁)(二)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理賠審核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491、493、655、657、663頁)(三)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結案工作底稿(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211、213至216、236至237頁)★理賠明細彙整表(包含承受朝陽人壽)(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25至27頁)(四)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267、269頁)(五)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207、209、255、257至258頁)(六)其他★宏恩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495、497、659、661頁、他字第2506號卷㈧第173、176、208、212、234、235、247、248、256、268頁)★宏恩醫院108年3月20日宏醫院字第第1080016號函及檢附之就醫相關病歷資料(偵字第7460號卷㈡第187、189至204頁)★被告辛○○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183頁)★被告壬○○行動電話申設基本資料(他字第2506號卷㈥第305頁)★通訊監察譯文(他字第2506號卷㈣第185至200頁)辛○○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7年1月8日12,055辛○○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7年1月4日南山人壽16,000辛○○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④107年1月3日中國人壽12,026辛○○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⒉7-2辛○○、壬○○陳○錡106年12月29日至107年1月1日(宏恩醫院,由壬○○陪同住院)急性胃炎(主訴病患症狀:間歇性腹部絞痛、噁心、嘔吐、水樣腹瀉2日)①107年1月3日國泰人壽未理賠辛○○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107年1月8日新光人壽7,233辛○○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107年1月4日南山人壽16,000辛○○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④107年1月4日台灣人壽12,000辛○○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⑤107年1月3日中國人壽24,053辛○○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成年人共同利用兒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四:
編號偵字第746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行為人(即被告)病患道安醫院住院日期住院診斷商業保險理賠申請日保險公司金額(新臺幣/元)備註原審判決主文16壬○○陳○銨⑴106年3月31日至4月3日(由壬○○陪同住院)急性支氣管炎併霉漿菌感染①106年4月13日國泰人壽18,074壬○○無罪②106年4月11日新光人壽12,000③106年4月10日南山人壽16,000④106年4月11日中國人壽12,000⑵106年7月8日至11日(由壬○○陪同住院)急性腸胃炎、急性支氣管炎①106年7月13日國泰人壽18,000壬○○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認壬○○此部分犯行,與其被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附表二編號5所示犯行,有一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其此部分被訴之犯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②106年7月13日新光人壽12,000③106年7月14日南山人壽16,000④106年7月13日中國人壽12,00027壬○○陳○錡106年2月25日至3月1日(由壬○○陪同住院)感染性腸炎併脫水①106年3月23日新光人壽9,000壬○○無罪②106年3月9日南山人壽20,000③106年3月8日台灣人壽15,000④107年1月23日中國人壽30,00037-1陳柏翰、壬○○(按:為追加起訴)陳○錡106年5月26日至30日(由陳柏翰陪同住院)急性腸胃炎併脫水、急性細支氣管炎①106年6月1日國泰人壽未理賠(詐欺取財未遂)陳柏翰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認陳柏翰此部分犯行,與其被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附表二編號4⑴所示犯行,有一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其此部分被訴之犯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壬○○無罪②106年6月6日新光人壽9,000③106年6月2日南山人壽20,000④106年6月6日台灣人壽15,000⑤106年6月7日中國人壽30,000415陳柏諺陳○翊⑴106年1月20日至24日(由陳柏諺陪同住院)感染性腸胃炎併脫水①106年2月10日新光人壽10,000陳柏諺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認陳柏諺此部分犯行,與其被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附表二編號7⑴所示犯行,有一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其此部分被訴之犯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②106年2月14日台灣人壽31,250③106年2月15日中國人壽15,000陳柏諺、陳玥臻(按:為追加起訴)⑵106年6月23日至26日(由陳柏諺陪同住院)急性腸胃炎併脫水①106年7月3日新光人壽12,239陳柏諺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認陳柏諺此部分犯行,與其被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附表二編號7⑵所示犯行,有一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其此部分被訴之犯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陳玥臻無罪②106年7月6日台灣人壽25,333516陳玥臻陳○憲⑴106年5月26日至30日(由陳玥臻陪同住院)急性腸胃炎併脫水①106年6月7日新光人壽10,000陳玥臻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認陳玥臻此部分犯行,與其被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附表二編號8⑴所示犯行,有一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其此部分被訴之犯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②106年6月7日台灣人壽31,250③106年6月7日中國人壽15,000⑵106年9月22日至26日(由陳玥臻陪同住院)急性腸胃炎①106年10月6日新光人壽4,000陳玥臻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認陳玥臻此部分犯行,與其被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附表二編號8⑵所示犯行,有一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其此部分被訴之犯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②106年9月29日中國人壽15,00061辛○○辛○○107年1月29日至2月2日眩暈、梅尼爾氏症①107年2月6日南山人壽13,750辛○○無罪②107年2月7日新光人壽未理賠(詐欺取財未遂)75壬○○壬○○106年3月31日至4月3日急性支氣管炎併霉漿菌感染、急性下呼吸道染感①106年4月24日新光人壽未理賠(詐欺取財未遂)壬○○無罪②106年4月11日台灣人壽12,000③106年4月19日全球人壽6,000④106年4月18日朝陽人壽16,000附表五:
編號證據清單1就證明附表四編號1至2、6至7之犯行:1.被告辛○○及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2.告訴代理人 莊竣名 、 陳正煜 、甲○○、 陳錫宗 等人之指訴。3.證人陳○銨、陳○錡、陳識仁及溫得岑之證述。4.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查詢結果。5.扣案之道安醫院之病歷資料及病患請假單。6.申請保險理賠資料。7.宏恩醫院病函覆就醫資料。8.健保署函覆鑑定結果。2就證明附表四編號3之犯行:1.被告陳柏翰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2.告訴代理人莊竣名、陳正煜、甲○○、陳錫宗等人之指訴。3.證人陳○錡之證述。4.扣案之道安醫院之病歷資料及病患請假單。5.申請保險理賠資料。6.健保署函復鑑定結果。3就證明附表四編號4至5之犯行:1.被告陳柏諺、陳玥臻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2.告訴代理人莊竣名、陳正煜等人之指訴。3.扣案之道安醫院病歷資料及病患請假單。4.通聯查詢結果。5.附表四編號5之申請保險理賠資料。6.健保署函復鑑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