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96號原告 吳璨志 被告 鄭朝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7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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