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21號聲請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萬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亞慧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之證明文件(例如:契約約定之加速條款、催告限期清償之郵局存證信函等…)。
二、相對人邱亞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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