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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