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2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劉明豐 債務人 劉文賢 債務人 黃秀眞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 黃秀熎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秀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泰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