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吳偉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依凌國際有限公司間因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之第二項、第三項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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