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40號上訴人 張志帆 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均業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寄存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答詢表乙份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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