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71號聲請人 王歆艷 相對人芸采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吳國璋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國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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