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昱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暨其中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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