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債權人 張謹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永霖林炳坤蔡金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賴永霖、林炳坤、蔡金源三人是否有
誤?〈因依狀附借款條所示,借款人為南天直轄玄靈道院〉㈡請提出南天直轄玄靈道院之設立登記資料。
㈢請確認利息計算迄日為107年2月28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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