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字第14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21,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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