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龍祥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潘龍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龍祥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亦未附具毀損部分之上訴理由),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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