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林宏達 被告 翁育信 上列原告林宏達與被告翁育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林宏達前曾聲請對被告翁育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翁育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林宏達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經扣除原告林宏達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宏達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附表:
┌──┬──────┬─────┬────┬─────┬──────┐│編號│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利息起算日│利率│├──┼──────┼─────┼────┼─────┼──────┤│001│300000│CE0000000│98.12.30│98.12.30│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002│300000│CE0000000│98.12.23│98.12.23│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003│300000│CE0000000│98.12.15│98.12.15│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004│300000│CE0000000│98.12.20│98.12.20│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