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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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22號聲請人 林俊欽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周貴玉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周貴玉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參萬壹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貴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貴玉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又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業經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予以拍定,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酬金,並提出本院上開裁定、確定證明書、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貴玉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18號、108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裁定影本,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所墊付之費用新臺幣1,000元,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另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後,工作內容係配合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繁瑣,以及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而擔任法扶之律師,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30,000元,應屬適當。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於31,000元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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