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165號聲請人乙○○上開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四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鎮○○里○○鄰○○街○○○巷○號三樓),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美滋